買房交5萬誠意金 看中的房子卻被賣了!無錫蠡湖一號遭投訴
“我按照開發商的要求,交了5萬的誠意金,發票上也有開發商蓋的公章和承諾,開盤當天去售樓處、卻被告知房子被賣……”5月2日,五一假期一過,無錫市民胡先生就到現代快報投訴,簽誠意金合同時房產銷售再三承諾可以保證優先購買,現在房子怎么說沒就沒了?
據胡先生介紹,自己去年就在蠡湖壹號二期麗苑看中了一棟房子,當時還請風水大師看過風水。但當時樓盤還在認籌階段,房產銷售說可以先交5萬元誠意金,開盤后可以保證優先購買,并承諾“一房一籌”,就是一套房子只有一個意向客戶認籌,基本交了誠意金就能保證買到房子了。
根據胡先生提供的蠡湖壹號意向登記書和5萬元收據。現代快報記者發現,收款時間為2017年12月22日,收款方為“無錫恒遠地產有限公司”,收款事由為“誠意金”。
意向登記書相關約定一欄,退還意向金的時間等重要信息空缺,且明確指出:意向登記僅為對房源購買意向表示確認,并不達成認購協議,且意向登記書最終解釋權歸意向登記接收方所有,即“恒遠地產”。
交了意向金之后,胡先生等到了5月1日開盤,自己匆匆忙忙趕去現場。“當天上午,我有事,所以下午一吃過飯就趕去了現場,結果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告訴我交過意向金的房子被賣了。”胡先生非常郁悶且氣憤:那當時交的意向金和優先購買的合同算什么?
根據胡先生提供的信息,記者也聯系上了為其辦理意向金的銷售員小陸。小陸表示他也很無奈:“自己是貝來爾(音)公司的員工,從去年8月開始參與樓盤的銷售,但從4月27、28日開始,就突然被樓盤處的保安告知,貝來爾公司的人不能帶客戶去看房了,自己也是一臉蒙圈。”
據小陸介紹,自己從去年8月至今,一直都是拿的基本工資,銷售提成一分也沒有拿到,自己和同事們也在爭取權益:“從去年8月開始,我們團隊做了營銷、邀約客戶等很多工作,現在卻突然被開發商一腳踢了,我們做的這些努力,誰來給我們報酬?”
針對這些情況,現代快報記者前往蠡湖壹號二期售樓處。面對胡先生提到的“交了誠意金卻沒有房”的問題,正在接待客戶看房的營銷經理王女士告訴記者,他們是上海麗陽公司的,從4月27、28日才剛接手這個樓盤的銷售。
王經理告訴記者,據她了解,之前代理銷售公司貝來爾在銷售房子的過程中,有讓客戶把部分房款直接打到了貝來爾的賬戶,后因利益分配問題跟開發商鬧不愉快,開發商才臨時換了代理公司,“我們并沒有從貝來爾公司和開發商那邊拿到這些客戶信息,再加上剛接手,所以都是上門客戶。”
針對胡先生的情況,王經理表示,建議趕緊拿著收據來售樓處,如果房子還在趕緊辦理購買手續,如果房子已被賣,建議重新選房或者退還誠意金。
針對胡先生的遭遇,現代快報記者咨詢了江蘇東恒 ( 蘇州 ) 律師事務所范亞威律師。對方表示,誠意金,即意向金,是20世紀90年代從中國港臺地區傳過來的叫法。這在房產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多有體現,其實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之說,而且“誠意金”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違約金、定金、訂金,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護性質。
范亞威表示,中介收取的誠意金,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相關的條文。更何況大多數中介都把“保留對誠意金的最終解釋權”寫在相關約定中,使房屋買賣雙方處于被動、從屬狀態。根據江蘇很多法院判決,若開發商收取了意向金,目前一般僅支持退還意向金,并無其他追責的法律先例。
現代快報記者還了解到,像胡先生這樣的購房者還有好幾位。按照律師的解析,如果“誠意金”的存在根本就是無法律效力的話,那么開發商這種營銷行為,是否應受到主管部門的監管呢?胡先生這樣的購房者又該如何維權?
現代快報記者電話采訪了無錫住建局。一位劉姓工作人員表示,從行政法規角度來講,通過收取誠意金、簽訂意向登記書等營銷行為,并沒有哪一條法規說這是不合法的。行政部門監管也要有法可依,所以并不好對其進行監督以及相應的處罰。
“但這種營銷行為顯然是不道德的。”該名工作人員表示,對于收取意向金的行為,從商業行為上來講也是不道德的,應該受到譴責。此外,他建議交了意向金卻沒買到房的消費者可通過司法渠道進行維權。
針對胡先生遇到的情況,記者電話采訪了無錫市房地產業協會副會長杭衛。杭會長表示,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的概念和法律依據,而是開發商為了提前鎖定客戶而進行的一種營銷策略,建議胡先生先與開發商解決,也可以采用司法渠道維權。
最后,杭衛提醒購房者,一套房子往往價值上百萬,購房者不能僅憑廣告或售樓員介紹,應多實地考察,在付錢前應多查看開發商的規劃許可證、預銷售證等證件,才能知曉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(內容來源:無錫親愛的)